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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愿服务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根据国家志愿者相关条例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  志愿者是基于良知、信念和责任、不为物质报酬、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义务服务和帮助的人。
第三条   博物馆志愿者是利用自身特长来补充博物馆人力资源,以传播和宣传博物馆科学文化知识和服务社会大众为己任。 

 

第二章 志愿者的条件与招募  

第四条  志愿者基本条件 
一、热心公益事业,有意无偿服务社会; 
二、具有良好文化素养,具备专业特长者优先; 
三、年龄一般在18周岁(含)以上,身心健康,男女均可。 

第五条  志愿者招募程序 
一、提出申请(书面报名); 
二、符合条件者(参照第四条 )填写《博物馆志愿者申请表》; 
三、通过面试、业务初试者,签署协议,接受培训,并见习(试用)20小时,合格者方可上岗。 

第六条  志愿者承担义务  
一、履行服务承诺,一般每周工作一次,时间不少于2小时; 
二、服务中注意礼貌礼仪,仪态端庄; 
三、遵守博物馆从业者的职业道德; 
四、维护博物馆及博物馆志愿者形象。 

第七条  志愿者享受权益 
一、免费参观所服务博物馆的陈列和展览; 
二、使用博物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; 
三、享受博物馆组织的业务考察活动等。 

 

第三章 志愿者管理

第八条  博物馆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理论知识和业务培训。 
第九条  博物馆向志愿者发放《鹤岗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手册》,如实记录每次服务情况。 
第十条  志愿者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,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期;依志愿者本人的意愿,可随时中断志愿服务. 
第十一条  博物馆常年接受志愿者报名,根据需要,择优录取。

 

第四章  附则  

第十二条  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个人或集体将进行表彰,并给予适当精神或物质奖励。 
第十三条  连续为博物馆服务五年以上,且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可获得博物馆“荣誉馆员”资格。 
第十四条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博物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,被撤消者不得再度成为博物馆的志愿者: 
一、有违法行为,被公安机关处罚者; 
二、表现与志愿者身份不符,有损博物馆及志愿者形象者; 
三、不能遵守《鹤岗博物馆志愿者简章》和《鹤岗博物馆志愿者手册使用须知》者。